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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信息编辑部     时间: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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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5日

 

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18号)精神(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着力简化行政流程,压缩申报时限,提升行政效率,在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条件时,力争实现企业申报“只跑一次”。

第三条  畅通政策咨询渠道,设立电话、网络、来信、现场等多种咨询方式,规范政策咨询的受理、转办、答复和公开,确保咨询便捷、答复准确及时。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zzgy.gov.cn)设置“制造强市政策专题咨询窗口”,提供相关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若干政策》、《补充意见》分为奖励资金类和扶持措施类。奖励资金类政策采取年度集中申报和季度分期申报相结合方式,其中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补贴、企业上云补贴等政策可采用季度分期申报(以申报通知为准)。年度集中申报工作为每年6月底前完成受理,9月底前办理完毕;季度分期申报工作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季度末办理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按另行通知办理。

 

第二章  具体细则

第五条  申报流程

奖励资金类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工信委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由市工信委负责的奖励资金类政策申报受理、评审审核、资金拨付程序:

1.企业自愿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

2.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

3.市工信委集中、统一受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审核;对通过评审、审核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市工信委根据项目评审、审核和公示结果,提出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奖励资金类政策,参照以上程序执行,具体要求详见第九条、十条、十一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 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且注册时间两个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符合申报奖补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3.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4. 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处理处罚(整改期间不予受理申报); 企业法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近3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没有发生弄虚作假、伪造等情况;

6. 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奖励资金类政策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证明材料两类。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其中基础资料包括:

1. 奖补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 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换领“多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5.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八条各政策条款。

第八条  市工信委负责的奖励资金类政策证明材料及承办单位

(一)培育大企业(集团)

1. 证明材料

申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奖励的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运行局 联系电话:67180922、67170305

(二)培育战略性新兴企业

1. 证明材料

(1)申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奖励的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的企业,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运行局 联系电话:67180922、67170305

市工信委科技处 联系电话:67172095

(三)实施项目奖励政策

1. 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备案表;

(2)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

(3)企业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

(4)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环评审批材料,企业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评价材料;

(5)统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入库证明;

(6)需要许可证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新建企业除外);

(8)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附发票复印件),新建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2000万元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以项目其它投资补齐,发票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要求(后附发票复印件和明细表);

(9)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联系电话:67170937

(四)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科技处  联系电话:67172095

(五)鼓励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科技处  联系电话:67172095

(六)支持行业研发平台建设(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

1. 证明材料

(1)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2)专项设备(含配套软件)的相关合同及票据。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园区处  联系电话:67170013

(七)鼓励建设各类产业联盟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认定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发展)联盟、技术创新联盟的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新兴产业处   联系电话:67886827

市工信委消费品工业处  联系电话:67185588

市工信委食品工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67183305

市工信委原材料处  联系电话:67185540

市工信委国防工办  联系电话:67173272

市工信委电子电器产业局 联系电话:67886917

市工信委汽车产业和装备制造局 联系电话:67186254

(八)支持节能环保装备新品研发

1. 证明资料

(1)单类产品(技术、装备)首次进入省级及以上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证明材料;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周期内新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新兴产业处  联系电话:67886827

(九)支持生物及医药新品研发

1. 证明材料

(1)申报“新品研发”奖励的企业,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及其它证明材料(新药注册申请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兽药证书等;

(2)申报“新品销售”奖励的企业,提供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兽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周期内新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3)申报“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奖励的企业,提供药品进入最新出台相关《目录》的证明材料、药品注册批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新兴产业处  联系电话:67886827

(十)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1. 证明材料

(1)国家、省有关部门首台(套)认定文件;

(2)当年度申请国家、省首台(套)资金的证明材料,对该首台(套)产品给予资金支持的文件或公示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汽车产业和装备制造局 联系电话:67186254

(十一)加快发展智能制造

1. 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汽车产业和装备制造局  联系电话:67186254

市工信委电子电器产业局 联系电话:67886917  

(十二)鼓励智能化改造

1. 证明材料

(1)项目设备采购合同、项目设备资金支付凭证(加盖银行印鉴的银行对账单)、项目设备发票;

(2)国家、省工信部门“机器换人”、机器人“十百千”等相关示范项目的认定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汽车产业和装备制造局 联系电话:67186254

(十三)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1. 证明资料

国家、省工信部门的认定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信息办 联系电话:67886922

(十四)支持融合发展平台建设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工信部门的认定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信息办 联系电话:67886922

(十五)支持创建各类试点示范

1. 证明资料

国家、省工信部门的认定文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工业创新、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信息消费、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系统解决方案)。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信息办 联系电话:67886927

(十六)支持企业上云

1. 证明材料

(1)企业与云平台机构签订的合同、发票及资金支付凭证;

(2)企业上云业务名录及概要说明。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信息办 联系电话:67886927

(十七)支持“两化融合”贯标企业

1. 证明材料

(1)申报“两化融合”贯标认定奖励的企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机构)的认定文件或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

(2)申报“两化融合”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奖励,提供本服务机构评级(D级及以上)证明材料、服务企业名录、服务实效及证实性材料;

(3)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机构奖励,提供本机构评定资质的证实性材料、在本地开展相关评定工作的证实性材料。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信息办  联系电话:67886927

(十八)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建设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质量标杆名单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科技处 联系电话:67172095

(十九)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加强服务质量和资质能力建设

1. 证明材料

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电子电器产业局 联系电话:67886922

(二十)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 证明材料

(1)申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的企业,提供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2)申报“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的企业,提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3)申报“A级及以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奖励的企业,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新兴产业处  联系电话:67886827

市工信委食品工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67183305

(二十一)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园区处 联系电话:67170013

(二十二)培育百亿级都市工业大厦

1. 证明材料

(1)驻大厦全部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不含金融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报表明细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驻大厦全部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不含金融业)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园区处  联系电话:67170013

(二十三)支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1. 证明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项目完成后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验收文件;

(3)项目设备投资清单和发票。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7185458

(二十四)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行动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工信部门的认定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7185458

(二十五)支持建设绿色工厂(园区)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工信部门的认定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7185458

(二十六)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对我市军民融合类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文件或公示证明。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国防工办  联系电话:67173272

(二十七)鼓励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基地

1. 证明材料

国家、省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2. 承办单位  

第九条  市质监局负责的奖励资金类政策证明材料、办理程序及承办单位

(一)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

1. 证明材料

(1)申报“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奖励,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事业单位要提供法人证书等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2)申报“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和平台示范区”奖励,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复文件。

2. 奖励标准说明

对新建成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新建成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证书的规模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成的获得省级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规模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办理程序

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申报,统一受理审核后与市财政局对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4.承办单位

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认证认可监管处) 联系电话:67184831

(二)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建设

1. 证明材料

(1)申报“中国质量奖、河南省长质量奖”奖励,提供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长质量奖的文件;

(2)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提升示范区”奖励,提供验收确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提升示范区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申报“河南省全面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奖励,提供获得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4)申报“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奖励,提供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备案证明,郑州市质监局认定意见。

3.办理程序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申报,统一受理审核后与市财政局对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其中: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前,须到郑州市质监局备案;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半年以上,且有效运行。

4. 承办单位

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认证认可监管处)  联系电话:67184831

市质监局监督处  联系电话:67184819、67184801

第十条  强化资金保障

(一)郑州市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奖励政策由市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承办单位

市财政局投办基金处  联系电话:67180998、67181202

(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及企业上市或挂牌有关奖励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办按照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承办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资本市场处  联系电话:67185191

市政府金融办银行保险处  联系电话:67187970

第十一条  强化用地保障

工业用地保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相关政策指导、组织落实。

承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管理处  联系电话:68810296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管理处  联系电话:68810929

 

第三章  修订条款

第十二条  引导企业融入“一带一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96号)第六条第六款)

1. 证明材料

(1)申请“境外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费用”补助的企业,提供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技术和品牌并购、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投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合同及明细、发票及发票清单,场地租赁合同、发票及资金支付凭证(相关合同须附中文译本);

(2)申请“出口运费”补贴的企业,提供销往“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运费发票、运费凭证、出口产品运费明细。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运行局  联系电话:67180922  67170305

第十三条  加快建设行业公共技术平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96号)第六条第九款)

1. 证明材料

(1)项目资金证明材料,投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相关设备(含配套软件)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

(2)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验收材料、平台认定文件。

2. 承办单位

市工信委科技处  联系电话:6717209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评审方案和办法,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可开展项目审核认定、或组织专家评审,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专项审计,专家、第三方机构要对评审、审计结果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专家在项目评审、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收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强化奖补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安全、规范,发挥应有效果。

第十八条  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有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认定文件、证书,有效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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